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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5日 浏览量:1303
  电梯困人救援迟维保单位得罚款

  昨日,记者从安徽省质监局获悉,《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经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发布并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全省的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等给予了详细的规定。

  在用电梯每年“体检”

  《办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投用后,电梯使用单位担负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在用电梯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使用标志规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电梯使用单位应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一旦发现电梯运行存在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单位负责人。

  公众场所电梯应装监控

  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应当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电梯故障监测系统,及时发现电梯故障和安全事故,提高电梯应急救援的及时性。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为了方便居民投诉和举报,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电梯生产单位、销售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救援不及时要罚款

  乘客被困,如果救援不及时怎么办?《办法》还规定了处罚条款,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500元罚款;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电梯维保单位未在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数量的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工作人员、快速抢修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规定时间”指的是“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抵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得超过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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